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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民初字第1750号

黎广宝与毕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黎广宝,毕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正民初字第1750号原告黎广宝,男,汉族,1969年6月18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毕勇军,男,汉族,1977年5月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黎广宝与被告毕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程 瑜

审判长 肖雪源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贺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