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扬江商初字第0807号原告扬州百德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继松,扬州市江都区永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龙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人民街1号。法定代表人张顺。委托代理人洪栋,泰州市姜堰区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百德锻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龙腾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扬州百德锻造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百德锻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7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扬州百德锻造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陈向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崔一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