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19号原告张宗洪,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金韩,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卓清玉,女,198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洪与被告林金韩、卓清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宗洪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潘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