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鸡东刑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金才,男。2013年3月22日因涉嫌盗伐林木被鸡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3日由本院依法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鸡东检刑诉(2013)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金才犯盗伐林木罪,于2014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冰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金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21日,被告人杜金才在鸡东县联合林场施业区31林班26小班盗伐天然柞桦树。经鸡东县林业局鉴定,被盗伐林木蓄积为6.232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杜金才即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杜金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盗伐林木及伐根拍照、收条、户籍证明等;证人杜某某、刘某某、柳某甲、柳某乙、马某某、曲某、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材料;被告人杜金才的供述;鸡东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技术调查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金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予以采纳。杜金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杜金才没有前科劣迹,系偶犯、初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杜金才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李广才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宝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