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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号

郭璋等诉徐绍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郭璋,郭佳,徐绍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璋,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绍宇,委托代理人龚坚上诉人郭璋、郭佳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2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璋、郭佳,被上诉人徐绍宇之委托代理人龚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

经审理查明,郭璋、郭佳系父女关系。系争的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xx弄x号xxx室房屋原登记在郭璋、郭佳名下。2003年9月10日,案外人徐学华与郭璋、郭佳签订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后徐学华取得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1年4月13日,徐学华以系争房屋作抵押向案外人姜红借款人民币(下同)700,000元。同年7月6日,徐绍宇与案外人徐学华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以1,300,000元受让系争房屋,徐绍宇支付徐学华房款520,000元、代徐学华归还姜红借款700,000元。2012年5月,徐绍宇取得系争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2013年1月,郭璋、郭佳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3年9月10日、2011年7月6日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年6月,该院作出(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2462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郭璋、郭佳与徐学华于2003年9月10日就系争房屋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确认2011年7月6日就系争房屋订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订立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买受方已经支付近全部房款,驳回郭璋、郭佳要求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请。郭璋、郭佳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9月,徐绍宇提起本案诉讼。本案一审审理中,本院对前述郭璋、郭佳上诉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原审审理中,徐绍宇请求判令郭璋、郭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xx弄x号xxx室房屋,停止对徐绍宇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对徐绍宇的妨碍。郭璋、郭佳共同辩称,系争房屋是其拆迁安置的房屋,一直由郭璋、郭佳居住至今。案外人徐学华从郭璋、郭佳处骗取房屋权证,私自将房屋产权过户至其名下并出售。郭璋、郭佳从未收取任何房款,且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在他处也无住所,故不同意徐绍宇的诉请。原审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徐绍宇与案外人徐学华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经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且徐绍宇已取得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故徐绍宇是系争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依法对系争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徐绍宇要求郭璋、郭佳迁出系争房屋,停止对其所有权和居住权的侵害,排除对其的妨碍,理由正当,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及第(二)项之规定,于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作出判决:郭璋、郭佳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某路xx弄x号xxx室房屋,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郭璋、郭佳共同负担。判决后,郭璋、郭佳不服,上诉于本院,诉称:生效判决未对徐绍宇与案外人徐学华之间恶意串通,将郭璋、郭佳唯一动迁所得房屋进行虚假买卖以套取银行贷款的事实予以查明,郭璋、郭佳已通过再审程序主张权利。原审法院在另案基本事实尚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支持徐绍宇排除妨害的诉请,缺乏依据。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徐绍宇的原审诉请。

被上诉人徐绍宇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已经确认徐绍宇系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的所有权,故其要求郭璋、郭佳迁出系争房屋、排除妨碍依法有据。郭璋、郭佳虽然对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持有异议,但在生效判决尚未被推翻之前,其拒绝迁出系争房屋,缺乏充分依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郭璋、郭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薇佳

审 判 员  唐建芳

代理

审判员  朱 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莫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