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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江商初字第77号

诸亮与方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05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诸亮,方云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77号原告诸亮。委托代理人张奕。被告方云升。

原告诸亮为与被告方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原告诸亮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