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江商初字第77号原告诸亮。委托代理人张奕。被告方云升。
原告诸亮为与被告方云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原告诸亮既未在本院通知的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不履行原告的诉讼义务,应视为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诸亮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宏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