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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162号

吴祥与高勇,陈红,吴剑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8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祥,高勇,陈红,吴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吴祥,男,汉族。被执行人高勇,男,汉族。被执行人陈红,女,汉族。被执行人吴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吴祥与被执行人高勇、陈红、吴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2)东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金融机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亦未发现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被执行人高勇、陈红人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东台市人民法院(2012)东商初字第0357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巴强华

审 判 员  夏伯远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