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冷民初字第1738号原告钱玉柱,男,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永州市冷水滩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逸云路征稽所门面。法定代表人郭智云,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钱玉柱与被告永州市冷水滩鸿发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发物流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原告钱玉柱于2014年1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玉柱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蒋翠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周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