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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425号

高某某与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樊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425号原告高某某,又名高某甲,女,1962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樊某某,又名樊某甲,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张保芝

人民陪审员  李瑞霞

人民陪审员  贾小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