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中执恢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住所地:莱城区鲁中东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卢信友,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机关生活基地,住所地:莱城区文化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毕华东,主任。
被执行人: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莱城区文化北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许长淮,局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本院于2001年7月26作出的(2001)莱中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5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履行8万元后,本案执行完毕。现被执行人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已履行完毕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款已过付至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2014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区信用社申请本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01)莱中民初字第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邢攸军执行员 王京波执行员 张 坤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