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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湘法行执字第295-1号

龙志文、刘韬与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征收社会抚养费申请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6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湘法行执字第295-1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周向集,局长。被执行人龙志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村居民,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乡XX村。被执行人刘韬,女,1986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村居民,住址同上,系龙志文之妻。申请执行人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征收龙志文、刘韬社会抚养费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湘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湘(育)计生征字(2012)110321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智毓

审判员  成小南

审判员  王许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喻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