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4)丽中刑执字第14号 社区矫正人员和源泉,男,纳西族,1982年6月9日出生于丽江玉龙县。户籍地丽江市玉龙县。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8日作出[2001]云高刑终字第696号刑事判决,认定和源泉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财产4000元,罚金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2月6日曾被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10年不变。(社区矫正期自2010年12月22日起至2024年8月19日止)。执行机关丽江市司法局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丽江市司法局提出,矫正人员和源泉在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及汇报情况,接受教育完成任务;积极参加公益事业,该社区矫正人员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丽江市司法局减刑建议书提出的和源泉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有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表、司法所证明、村委会证明、社区矫正对象考核登记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社区矫正人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社区矫正人员和源泉减去有期徒刑1年(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剥夺政治权利10年减为7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廷江
审判员 王忠玉
审判员 陈 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夏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