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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3号

赵冬梅与肖正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赵某,住址湖北省大悟县。被告肖某,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