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赵某,住址湖北省大悟县。被告肖某,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赵某诉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 奕 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雪(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