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执字第169号申请执行人赵宝,男。被执行人李佩军,男。赵宝与李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泰民初字第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宝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佩军在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户,账户内有存款人民币478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佩军在泰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8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振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常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