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516号
原告:咎红光,男,汉族,1979年7月7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刘廷伟,男,汉族,1978年7月25日出生,住新乡市。被告孙水平,男,汉族,1972年8月9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受理原告咎红光诉被告刘廷伟、孙水平借款纠纷一案。
原告咎红光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红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咎红光负担。
审判员 郭生祥
二0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 晓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