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王兰兰,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被告丁永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兰与被告丁永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兰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永乐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兰兰负担。
审 判 长 冯 原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新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华伟 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王兰兰,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被告丁永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兰与被告丁永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兰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永乐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兰兰负担。
审 判 长 冯 原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新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