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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民初字第1400号

原告王XX与被告丁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兰兰,丁永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汝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王兰兰,女,1989年9月24日出生。被告丁永乐,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兰与被告丁永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兰兰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永乐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兰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兰兰负担。

审 判 长  冯 原

人民陪审员  郭新建

人民陪审员  刘新年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邓华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