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法执字第00402号申请执行人曹钢旦,男,195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备战,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001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钢旦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24270元,案件受理费690元,执行费264元,合计252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曹钢旦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钢旦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3)临法执字第0040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左明利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李万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唐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