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2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连亭,男,汉族,1964年10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寒,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永超,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有波,河南公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连亭因与被上诉人萧寒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03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判决:李连亭支付萧寒修车款23000元及利息7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97元,由李连亭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连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李连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连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97元,减半收取198.5元,由李连亭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宁 宇
审判员 魏 飞
审判员 杨成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莉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