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和民初字第0707号原告谢淼鑫。委托代理人管菊华。被告蒋妮。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委托代理人谈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淼鑫与被告蒋妮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淼鑫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淼鑫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淼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谢淼鑫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马正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