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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328号

余伟洲与被告李哲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3-10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余伟洲,李哲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328号原告余伟洲,男,199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被告李哲生,男,195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伟洲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伟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伟洲负担。

审判员  谢秀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小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