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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诉保字第0003号

熊关松与翟明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1-05-1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熊关松;翟明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民诉保字第0003号 申请人熊关松,男,1969年7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申请人翟明磊,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太仓市。 申请人熊关松因与被申请人翟明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帐户存款4万元或相应财产。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翟明磊名下的东风牌车号为苏E×××××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介彬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