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反诉被告)吴娜,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刘茂友,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吴娜与反诉原告刘茂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娜与反诉原告刘茂友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娜与反诉原告刘茂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娜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茂友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900元(原告吴娜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950元,剩余29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案反诉受理费145元(反诉原告刘茂友已预交),现由反诉原告承担72.5元,剩余72.5元由本院退还反诉原告。
审 判 长 黄亚军
代理
审判员 林 娜
代理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