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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02号

吴娜与刘茂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娜,刘茂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02号原告(反诉被告)吴娜,女,1978年8月21日生,汉族。被告(反诉原告)刘茂友,男,1977年11月2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吴娜与反诉原告刘茂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娜与反诉原告刘茂友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娜与反诉原告刘茂友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娜撤回起诉;准许反诉原告刘茂友撤回反诉。本案本诉受理费5900元(原告吴娜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950元,剩余29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本案反诉受理费145元(反诉原告刘茂友已预交),现由反诉原告承担72.5元,剩余72.5元由本院退还反诉原告。

审 判 长  黄亚军

代理

审判员  林 娜

代理

审判员  杨 宁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