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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民初字第2425号

原告白火明与被告杨毅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白火明,杨毅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民初字第2425号原告白火明,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汪志坚,男,198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被告杨毅宗,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白火明与被告杨毅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火明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毅宗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火明以欲与被告杨毅宗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毅宗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火明撤回对被告杨毅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白火明负担。

审判员  黄丽新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林杜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