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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91号

(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91号徐伟文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徐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三法刑初字第9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伟文,男,25岁。因本案于2013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辩护人黎耀斌,广东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3)7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伟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伟文及辩护人黎耀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徐伟文经电话联系后在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富善路x号楼旁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卖给梁某某、李某某一小包毒品K粉,交易完毕后二人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并获,并从梁某某处扣押到毒品K粉一小包,从被告人徐伟文处扣押到毒资人民币100元、毒品K粉一小包等。经鉴定,从梁某某处扣押到的毒品一小包,含有氯胺酮成分,净重1.48克;从被告人徐伟文处扣押到的毒品一小包,含有氯胺酮成分,净重17.72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徐伟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徐伟文的供述,证人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通话记录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伟文无视国家法律,贩卖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共19.20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伟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伟文只是与梁某某进行毒品交易及从被告人徐伟文处扣押的毒品不应作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伟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移送的电子秤二部、透明密封袋一批,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代 天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碧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