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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执字第20号

东明县人民政府与张新建、张永建非诉行政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08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东明县人民政府,张永建,张新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朱瑞军,县长。委托代理人黄铁军,东明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许庆丰,山东兴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永建,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被执行人张新建,男,197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座广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内张永建、张新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座广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内张永建、张新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该决定内容如下:被征收人张永建、张新建在金座广场一期项目范围内拥有商业房屋建筑面积199.68平方米。经菏泽正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932418元,附属物价值17079元,停产停业补助费(3个月)8986元、搬家费1997元;被征收人张永建、张新建还拥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86.57平方米,土地面积338.3平方米。经菏泽正源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336502元,附属物价值83145元,临时安置费(3个月)5597元,搬家费1866元。因被征收人要求的补偿金额过高,至今仍未达成补偿协议。经征收部门申请,菏泽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上述房地产价值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维持原评估结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36条、第37条,决定如下:

一、被征收人于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完毕,腾空房屋并交付于征收人,组织予以拆除。

二、补偿方式及金额: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范围内,为被征收人提供产权调换房屋。被征收人依据《金座广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挑选顺序挑选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商业面积约为200平方米,最终面积以房产部门核实确定为准,产权调换临五四路的商业房屋均价一层为5881.00元每平方米,二层为3694.00元每平方米,三层为2396.00元每平方米;产权调换住宅房屋面积234平方米,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均价为1600元每平方米(结合选定楼层调整差价);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时,结合被征收房屋价值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双方一次性结清差价。

三、过渡期限及方式:过渡期限为24个月(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并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享受24个月的临时安置费,由征收部门提供过渡房的,不享受临时安置费。

四、支付方式:在被征收人腾空房屋验收合格后,征收部门核算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费用,补偿款有结余的,支付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差价款。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使用时,再根据实际选定的楼层、储藏室、车位、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等,一次性结清差价。产权调换房屋的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五、取消被征收人《金座广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载明的所有奖励。被执行人张永建、张新建不服该征收补偿决定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2013)菏行初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将此案移交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因被执行人诉东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尚未审结,此房屋补偿决定案须以房屋征收决定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鄄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书,维持东明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座广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内张永建、张新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张永建、张新建对此不服提起上诉,2013年12月13日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菏行终字第12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于2013年12月21日送达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5日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张永建、张新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经鄄城县人民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确认其合法有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东明县人民政府2012年12月3日作出的《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金座广场一期旧城改造项目内张永建、张新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东明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国华

审判员  李福忠

审判员  高红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魏战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