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二(商)初字第1815号原告上海交大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法定代表人张世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耀祖,上海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徐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佳钧,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永科,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交大达通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交大达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9日以需调整诉讼请求、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交大达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交大达通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上海交大达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张钰丹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