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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牡执字第1105号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士来、冯秀华、郭保全、李启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件.1105doc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士来,冯秀华,郭保全,李启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菏牡执字第1105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崔玉光,理事长。

被执行人:郭士来,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船郭庄行政村郭庄村625号。

被执行人:冯秀华,女,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船郭庄行政村郭庄村625号。

被执行人:郭保全,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船郭庄行政村郭庄村100号。

被执行人:李启杰,男,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安兴镇冯庄行政村李庄99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士来、冯秀华、郭保全、李启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书面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2013)菏牡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3)菏牡商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蔚

审判员 闫效东

审判员 李 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欧位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