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日粦,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光明,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欧振霞,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日粦与被告林光明、欧振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日粦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