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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荔民初字第43号

陈日粦与林光明、欧振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日粦;林光明;欧振霞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荔民初字第43号原告陈日粦,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光明,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欧振霞,女,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日粦与被告林光明、欧振霞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日粦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在预交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明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素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