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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0号

贾昕润与郭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贾昕润,郭素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中民管终字第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昕润,男,2006年6月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慧娜,女,1980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贾昕润母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素玲,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贾昕润因与被上诉人郭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2)凤民初字第27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被告在起诉前已死亡,本案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驳回被上诉人起诉;2、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履行地在凤泉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内;3、该案属于遗产继承纠纷,应由牧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牧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出借人郭素玲住所地在新乡市凤泉区,故合同履行地在新乡市凤泉区,凤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贾昕润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审 判 员  李中孝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宋 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