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下商初字第47号
原告:郭某某。
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负责人:。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郭某某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彭小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吕丽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