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重庆东策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体村31-4-2号,组织机构代码20282939-4。法定代表人张彬,总经理。被告重庆民安机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田坝二村129号。法定代表人唐明新,总经理。
原告重庆东策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民安机车配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策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策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重庆东策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兰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