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丰民初字第20062号原告李光平,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福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法定代表人范金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奎洋,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聚福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委托代理人许文乐,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法务部经理,住北京市通州区聚福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被告赵祥才,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肥城市。委托代理人郭晓,北京仁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李光平诉被告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赵祥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民诉法21条第2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此案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
本院认为,李光平以其与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赵祥才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赵祥才支付劳报酬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李光平主张其为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赵祥才提供劳务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4号院,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对该施工地点并未提出异议。据此,本院可以认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4号院,本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故对被告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华耀投资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红梅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