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208号罪犯冉华明,男,1973年9月3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8日作出(2011)忠法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认定冉华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4年1月2日以罪犯冉华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予以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冉华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记功奖励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剩余刑期不足应予减刑幅度,没有再犯罪危险,当地社区矫正部门同意对该犯纳入社区矫正管理,可以对其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华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心平
审判员 杨永能
审判员 杨 军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南洪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