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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蓟民初字第0034号

王洋与王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7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洋,王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王洋,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委,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王洋与被告王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全部欠款给付,故原告于2014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宝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