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蓟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王洋,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王委,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
原告王洋与被告王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已将全部欠款给付,故原告于2014年1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宝珠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徐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