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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法民初字第02692号

侯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5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侯某某,邓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692号原告侯某某,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被告邓某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为120元(原告侯某某预交12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栋良

代理

审判员  文元兴

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晏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