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法民初字第02692号原告侯某某,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被告邓某某,女,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某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为120元(原告侯某某预交120元),由原告侯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栋良
代理
审判员 文元兴
人民陪审员 严昌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晏万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