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塘民初字第8040号原告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东工业区(沧县风华店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于世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宇光,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芳亭,天津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大连道1275号。负责人孙爱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建华,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塘沽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沧州市瑞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64元,减半收取93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审判员 陈树亮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柳冠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