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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徽诉保字第00013-1号

胡万春、方小伏、胡利中、胡红霞、胡红丽与胡宏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胡万春,方小伏,胡利中,胡红霞,胡红丽,胡宏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诉保字第00013-1号

原告:胡万春,男,汉族,务农,住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

原告:方小伏,女,汉族,务农,住址同上。

原告:胡利中,男,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胡红霞,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胡红丽,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胡利中、胡红霞、胡红丽共同

委托代理人:胡万春,男,汉族,住址同上。(系三原告之父)

被告:胡宏忠,男,汉族,务农,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万春、方小伏、胡利中、胡红霞、胡红丽诉被告胡宏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五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宏忠的银行存款128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宏忠的银行存款12806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姚钢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