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泰刑初字第1号

张某甲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当事人
张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温泰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2004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泰顺县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于2007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刑诉(201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包伟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泰顺县罗阳镇建设南路联通公司旁电线杆上的刻字广告,提供给制假人员盖有“泰顺县三魁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的孕环检通知单,购买一枚伪造的“泰顺县三魁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后张某甲为张某戊、张某丙、张某丁、张某己、赵某、张来俭六人违反计划生育出生子女的入户申请书加盖该伪造的印章,并在泰顺县公安局三魁派出所办理了户口。经鉴定,张某戊等六人入户申请书上的“泰顺县三魁镇人口计划生育办公室”印影系张某甲伪造的印章所盖。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乙、梅某、金某、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赵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及照片;入户申请书;搜查笔录;印章检验鉴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等有关情况说明;被告人张某甲及相关人员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并将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加盖在入户申请书上,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的伪造印章,应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5月21日止)。

二、依法没收从被告人张某甲处扣押的伪造印章一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董夫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赵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