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张岱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功林,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洪英,女,汉族。被告姜淑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岱芬诉被告周洪英、姜淑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岱芬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岱芬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岱芬负担。
审判员 赵红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伍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