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碚法民初字第00111号

张岱芬与周洪英,姜淑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岱芬,周洪英,姜淑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0111号原告张岱芬,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功林,重庆市北碚区劲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洪英,女,汉族。被告姜淑会,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岱芬诉被告周洪英、姜淑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岱芬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岱芬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岱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岱芬负担。

审判员  赵红媚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伍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