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太城商初字第0003号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苏州华海塑料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全南、马金龙,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左晓东。 委托代理人杨建明。 本院在审理反诉原告(本诉被告)苏州华海塑料化工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左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在法院说明情况并通知交费后未能补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在本院指定期限并告知法律后果后仍未能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反诉处理。
审判员 王晓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邵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