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0003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2013年8月7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辩护人管赛龙,江苏公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7日期间,被告人董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通过QQ等网络平台先后20余次向昵称为“烟雨”等网络卖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开设在太仓市浏河镇上海假日花苑200幢2206室的宏冠化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电话推销化妆品业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董某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事实认罪。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董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2、被告人董某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3、被告人董某系初犯,人身危险性小。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于2012年3月至2013年8月7日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上通过QQ(其昵称为“小猫”“蜜雪儿”)等网络平台先后20余次向昵称为“烟雨”、“分秒必争”、“昔年”等网络卖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其开设在太仓市浏河镇上海假日花苑200幢2206室的宏冠化妆品信息咨询服务部电话推销化妆品业务中,并以此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案发后,太仓市公安局从被告人董某处扣押了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共计载有41132条公民个人信息;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董某家属代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暂扣于本院。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杨某、黄某、马某、顾某、范某、占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本案的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清点经过、QQ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载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纸张及情况说明;现金缴款单;被告人董某的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董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由家属退出违法所得,采纳辩护人的相应辩护意见,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某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2月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暂扣于本院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季 光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