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0125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枝斌,重庆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汉族。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彭 翔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彭砾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