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华法民二初字第350号原告杨惠桂,男,43岁。委托代理人杨艳龙,湖南君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新林,男,40岁。被告蒋继正,男,32岁。
原告杨惠桂与被告杨新林、蒋继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周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代理
书记员邹辉担任记录。原告杨惠桂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杨艳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新林、蒋继正经本院传唤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惠桂诉称:二被告将其经营的XX县异蛇酒店室内装修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装修。原告装修的工程经二被告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被告也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最后结算,二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23000元,并出具了书面欠条。此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催收,均未果。特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装修工程欠款23000元。被告杨新林、蒋继正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惠桂于2010年为被告杨新林、蒋继正经营的位于XX县沱江镇县民族一中路口的异蛇酒店进行室内装修。2011年1月30日,原、被告进行了结算,二被告下欠原告装修工程款23000元,并出具了书面欠条。2012年10月10日,原告杨惠桂因找二被告追讨所欠装修工程款而发生纠纷,在XX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的劝说下,双方愿意协商解决此事。但二被告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2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二被告出具的欠条,XX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杨惠桂为被告杨新林、蒋继正装修的房屋已经交付给二被告使用,且双方进行了结算,被告杨新林、蒋继正欠原告杨惠桂的装修工程款23000元,依法应予偿还。被告杨新林、蒋继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新林、蒋继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惠桂装修工程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杨新林、蒋继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周虹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邹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