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被执行人威海中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2555.00元,其中278598.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95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荣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