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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执字第1136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与威海中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威海中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11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支行。被执行人威海中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2555.00元,其中278598.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威环商初字第3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957.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荣秀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戚礼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