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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鸡民终字第283号

屈福金与刘恩波、鸡东县全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屈福金,刘恩波,鸡东县全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终字第2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屈福金,男,69岁。委托代理人王慧芝,女,42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恩波,男,82岁。委托代理人刘明星(系被上诉人女儿),女,39岁。原审被告鸡东县全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万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汪兆鸿,男,40岁。

上诉人屈福金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屈福金的委托代理人王慧芝、被上诉人刘恩波的委托代理人刘明生、原审被告鸡东县全美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兆鸿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因被上诉人刘恩波在上诉期间死亡,需变更其继承人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2)鸡东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发回鸡东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85元(上诉人屈福金已交纳),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立丽

审 判 员  刘伟国

代理

审判员  于永强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许 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