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顺法勒民初字第98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XX路。法定代表人梁千盛。委托代理人刘XX,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樱,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德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XX号。法定代表人陈焕南。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德盈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8.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巴德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胡柔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宁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