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三初字第571号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宏大工业开发中心A区6号。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娟,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广民,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广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6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330元,由原告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郎 芳
审 判 员 姬立海
人民陪审员 王春霞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秦子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