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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姜民诉初字第0002号

肖正友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14-02-19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正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姜民诉初字第0002号起诉人:肖正友,男,1950年11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0********,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组**号。本院收到肖正友的民事起诉状,诉称起诉人户籍在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村委会处,起诉人和哥哥肖正余在2000年前拥有合法的耕地,但2000年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村委会重新分田时,无故不分田给起诉人和起诉人的哥哥肖正余。现起诉人请求:1、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人民政府和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村委会依照平等原则分配给起诉人位于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洪林村一组的耕地;2、弥补起诉人自2000年至现在因无耕地种植造成的损失24108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经释明,起诉人肖正友仍坚持诉讼。肖正友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肖正友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丽玲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刘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