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旸。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建磊。
上诉人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浦江仟代进出口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商初字第186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金 莉
审 判 员 李建旭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代
书记员 范夏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