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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1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4-01-10
公开日期
2020-08-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