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黄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王某。被告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孙博碕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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